{{ $t('FEZ001') }} 張育智
{{ $t('FEZ002') }} 學輔處-體環組|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及本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
二、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其法令依據:
(一)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
(二)菸害防制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並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三)菸害防制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18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四)戒菸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戒菸教育分為學校戒菸教育、非在學者戒菸教育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前項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指對收容於矯正機關之收容人所為之戒菸教育。第3條規定:學校及矯正機關戒菸教育應由各該學校或矯正機關辦理;非在學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三、本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違者,依同法第8條規定,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其法令依據:
(一)本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
(二)本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八歲者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三)本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四)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各機關(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1、衛生局:辦理違規供應、吸菸或持有電子煙之管理與裁處等事項。
2、教育處:辦理在學查獲未滿十八歲者吸菸或持有電子煙之戒菸教育。3、警察局:辦理查獲未滿十八歲者吸菸或持有電子煙之調查筆錄及現場採證等事項。
四、為提供吸菸青少年戒菸資源,請利用免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獲取個人戒菸諮詢服務。
{{ $t('FEZ003') }} 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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