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資訊組|
主旨:公告本市修正「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並自113年12月25日起生效。
依據: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禁止或限制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以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未經同意進入之遙控無人機,相關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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