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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大小事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案,請參閱。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4年5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1228號函辦理。
二、    本案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    商借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    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二)    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    商借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商借單位:國教署人事室考訓退撫科。
(五)    辦理業務:主辦行政中立相關業務、性平相關業務彙整,協辦該署人員及所屬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案件、訓練進修研習事項及臨時交辦等相關業務。
(六)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商借之教師,於114年5月23日(星期五)前將附件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案承辦人電子信箱(e-p254@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人事室考訓退撫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辦理面試。
四、    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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