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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

{{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主旨:    檢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資料1份,請參考運用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附件為: 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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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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