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
二、針對服勤辦法工時規範:
(一)如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
(二)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
(三)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除該項但書第2款規定外,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前項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二、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2 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四、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檢附以下資料供參。
(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二)人事行政總處勤休制度宣導簡報資料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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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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